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7********,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镇**村委会***街,现住兰坪县城区**幢**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和某甲醉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由兰坪县城北区未来城驶往“金碧酒店”接其女友和某丙,和某丙上车后,和某甲继续驾车驶往财富天地方向。4时20分许,当车行至人民路与金江路交叉口5米处时,和某甲将车辆交由和某丙驾驶。和某丙驾驶车辆行至沧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车辆失控撞向道路西侧,造成停放在路边的云******、云******、云******、云******及其所驾驶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谅解书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和某丙、和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某甲在其女友和某丙造成事故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城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30886****。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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