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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甲、和某乙交通肇事、包庇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预备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和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和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甲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定兴县**乡**搅拌站驶出,左转驶入易定公路过程中,将行人和某丙撞倒后碾压,造成和某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因和某甲驾驶证被暂扣,其与哥哥被告人和某乙联系,让和某乙顶替自己为肇事司机,和某乙同意后,由和某乙报警称其为肇事司机,随后和某乙被交通民警带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后和某甲到交警队接受询问,最初否认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和某甲供述了自己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和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和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和某丙家庭情况的证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微信聊天记录、定兴县高里乡党委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破案及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定兴县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书,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乙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替人顶罪并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和某乙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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