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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和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9********,藏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大安乡大安村委会大安**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告人和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获得的罂粟果种子撒种在自家蔬菜大棚内,2019年1月15日永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与大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查获和某某所种植的罂粟苗,通过现场计量和敬开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2492株(均未挂果),提取检材后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罂粟是毒品原植物。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在卷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远

2019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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