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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3********,纳西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组**号,住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5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和某甲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许可,以饲养为目的,在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新团居委会罗城村村道旁,以人民币4280元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1只鹰。2018年11月19日,和某甲带鹰欲外出狩猎,途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大具乡甲子村委会黑水村一带时被丽江市玉龙县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发现送交公安机关。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涉案鹰科动物为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电话记录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和某乙、和某丙、和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9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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