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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1981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殴斗、盗窃被收审、劳动教养各两次;于1995年因携带管制枪支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00年因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实际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9月4日释放;于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吉林省白山市镇赉县公安局莫莫格派出所抓获,次日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和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从顾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六小袋(净重15.71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和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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