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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6********,纳西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找到丽江市古城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员和某某,通过被告人和某某向**公司交纳5000元定金,并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以分期贷款的形式订购一辆别克昂科威汽车,后因赵某某夫妇贷款审核无法通过,**公司准备将购车订金退还赵某某,在此过程中,和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先后以交纳车辆保险金、购车保证金、车辆首付、取车油费等理由私自向赵某某收取人民币共计53041元,所收取钱款已被和某某花销完。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和某某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档案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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