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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破坏电力设备)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村**号,住址**。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在莘县**镇**村**号站西边,被告人和某某因高压线杆拉线影响其饭店门口停车,遂用断线钳将饭店门口的三根高压线杆拉线全部剪断。经勘察现场发现高压线杆已向南倾斜,且线杆上高架的电缆为1140伏的高压电缆(共5根电缆,其中4根在生产运行,1根备用)。对**油田分公司文卫采油厂采油管理一区电力生产造成损失共计4133.49元。案发后,和某某退赔损失4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村**号,联系电话:159657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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