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2001********,纳西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案发时被告人和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和某某趁王某某在医院病房就诊,将手机交给其保管之机,私自操作王某某手机,分多次将王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2744元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中。
2、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和某某趁王某某不在家之机,在二人租住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小区**栋**房间内,分两次盗走王某某存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和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11月28日23时20分许,在丽江市香格里大道火鸟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口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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