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0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街**楼*单元*楼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庞某某外出之际,将被害人庞某某放于床下鞋盒内的2038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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