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6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89********,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乡**村委**村。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携刀翻墙进入本区**镇**大街**弄**号院内,拉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室内行窃,后被张某某当场发现而未实际窃得财物。
同日凌晨,被告人和某某在本区**镇**大街**弄门卫室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时拒不供认,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2020年8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3日凌晨2时许,其在位于本区**镇**街**弄**号**室的家中休息,听到有翻东西的声音后醒来,看到被告人和某某在翻动其放钱包的柜子,屁股上插着一把刀,其跑到屋外,对方威胁地问其是不是想报警,其跑至门卫室,对方跟随其至门卫室;涉案地点为其平时生活起居的一间房,还卖一些杂货,被告人和某某进入时,系未营业的休息时间。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3日凌晨2时许,龙洲苑**号的业主跑到其工作的门卫室称有人带刀翻墙进入家中行窃,其陪同该业主回家过程中看到对方,就带对方至门卫室,该男子身上带了一把刀。
3.监控录像证实,2020年8月3日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跑至门卫室,带保安回家的路上遇到被告人和某某,和某某跟随其二人至门卫室,民警及联防队员到来后在和某某身上搜到一把刀。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和某某处扣押到黑色刀柄刀具一把。
5.检查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住处的内部结构及布置情况。
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在2020年8月22日对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民警在本区**镇**大街**弄门卫室将被告人和某某抓获到案的过程。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和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到案时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二张)、材料五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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