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3********,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和某某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忠义村委会国有林地“创处”(纳西语地名)用斧头砍伐青冈栎,每天砍伐7、8根后用骡子托回家中,一共砍伐了100根青冈栎顶杆,并堆放在家门口。2018年2月26日和某某的女婿和某甲运走了100根青冈栎,打算将木料卖到鹤庆,并承诺卖了后给和某某一些酒钱。和某甲在将木料拉往鹤庆的途中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城郊林区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份和某某再次到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忠义村委会国有林地“创处”(纳西语地名)用斧头砍伐青冈栎,每天砍伐7、8根后用骡子托回家中,砍了10几天后和某某一共砍伐到100根青冈栎顶杆。之后和某某将木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盗伐林木案的两个现场内被砍伐的林木总立木材积(总蓄积)为6.095m³;其中2018年年初砍伐的青冈栎原木100件,原木材积1.512m³,立木材积(蓄积)为3.36m³;2019年3月份砍伐遗留青冈栎伐桩100个,立木材积(蓄积)为2.735m³。两个现场均位于古城区七河镇72林班4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土地权属:国有林地)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自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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