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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盗伐林木案)(认罪认罚)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6********,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 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 年底至2019 年初,携带油锯等砍伐工具到**村委会**村“拉积糟”(当地纳西语地名)林区盗伐栎木10 棵,造材成40cm 至50cm 不等的柴火筒一车,并装于其云L2**** 红色东风车货车内,运输至塔城村委会被塔城林工站查获处理。2020 年年初,和某某又到**村委会**村“拉积糟”林区盗伐栎木17 棵、1 棵高山松,将17 棵栋木造材成40cm 至50cm 不等的柴火筒一车并装于其云L2**** 红色东风车准备运出外地出售,2020 年3 月23 日凌晨,当运输至塔城村委会老村二组时被塔城乡政府工作人员查获。

 2020 年9 月11日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和某某涉嫌盗伐林木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和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现场内林木伐桩总个数为28 个(栋树伐桩27 个、高山松伐桩1 个),总立木材积(蓄积)为13. 5949立方米 ;其中第一现场内涉案林木伐桩18 个,立木材积(蓄积)为8.7514立方米 ,栎树伐桩个数为17 个,立木材积(蓄积)为8. 1185立方米 ,高山松伐桩1 个,立木材积(蓄积)为0. 6329立方米 ;第二现场内栋树伐桩个数为10 个,立木材积(蓄积)为4. 8435立方米 。第一现场位于玉某县**乡**村委会37 林班27 小班内,第二现场位于37 林班20 小班内,两个现场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

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和某某的到案经过;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和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证实和某某盗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及木材、运输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5. 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和某某盗伐林木以及被查获的犯罪事实;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实了和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现场内林木伐桩总个数为28 个(栋树伐桩27 个、高山松伐桩1 个),总立木材积(蓄积)为13. 5949立方米 。现场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鉴定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无异议;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和某某盗伐林木的地点为玉某县**乡**村委会*村“拉积糟”(当地纳西语地名)林区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所盗伐林木的树桩及砍伐后造成的木材、运输的车辆均作了辨认;

9. 林业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证实玉某县**乡人民政府2019年1月对和某某作了林业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为牟利,无相关合法的手续,擅自到国有林区内盗伐林木,数量教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 号。电话:150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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