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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庄**号。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3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我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金泽花园东莞银行对出停车处,因对社会不满,为发泄情绪,使用路边捡到的石块沿路砸坏停放着的粤SZ****汽车前挡风玻璃(经东莞市物价局估价,损坏的前挡风玻璃在案发日的价格为1216.63元)、粤B5****汽车的左后挡玻璃(经东莞市物价局模拟估价,损坏的左后挡风玻璃在案发日的价格为900元至1100元之间)、粤S2****汽车的前挡玻璃(经东莞市物价局模拟估价,损坏的前挡风玻璃在案发日的价格为315元至385元之间)、粤R7****汽车前挡风玻璃(暂未找到车主)。后经保安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和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灰色水泥块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龙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和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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