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63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3********,纳西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街**号**幢**单元**室,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本田”牌小型轿车,途径城市快速路,行驶至南亚风情园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联系电话:1591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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