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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8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傈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石竹街道高仑村住处饮酒后,驾驶闽A*****小型汽车从住处前往石竹山景区,在石竹山景区售票处附近刮碰陈某某停放该处的闽A*****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传杰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和某某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其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值为264mg/100ml,随后,民警便将被告人和某某传唤到案。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和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66mg/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和某某已赔偿陈某某车辆损失共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汽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驾驶路线图、行车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和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室,联系电话189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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