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R****(临时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赞线140公里处(河北省唐县**村路口)时,被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和某某带至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和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霍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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