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09071***,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上江乡**村委会红土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和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副驾驶位载乘余翠萍,车厢载装4块木板,载乘唐丽群、白玉明、李争春、唐秀芳,沿香格里拉市上江乡福库村立马河公路由立马河往红土组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立马河公路K1+104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唐丽群当场死亡,白玉明、李争春受轻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和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丽群、白玉明、李争春等人无责任。被告人和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协议,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秀芳、余翠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玉明、李争春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载乘超过核定人数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和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某某积极安抚被害人及家属,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民事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0898255;保证人:唐继中,电话15894371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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