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和某某,曾用名和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2********,纳西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和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7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民某某,曾用名蜂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4********,傈僳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民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携带迷彩衣、橡胶手套、刀子、铁棍等作案工具后驾驶民某某的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来到维西县***乡**村委会***组,先后撬开被害人蜂某乙家的9个蜂桶,盗窃蜂蜜后将蜂蜜带回到和某某所住的维西县**镇**栋**单元**室。
2020年5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和某某、民某某携带迷彩衣、橡胶手套、刀子、铁棍等作案工具后驾驶民某某的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来到在维西县**镇**村**组,先后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家2个蜂桶,盗窃蜂蜜后将蜂蜜带回到和某某所住的维西县**镇**栋**单元**室。
和某某、民某某到案后,维西县公安局从和某某所住的维西县**镇**栋**单元**室查获被盗蜂蜜47.36公斤,经鉴定,被盗蜂蜜价格为6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刀子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蜂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对盗窃蜂蜜现场的辨认笔录等;7.勘验笔录:蜂蜜被盗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蜂蜜47.36公斤,被盗蜂蜜价格为6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 康
检察官助理:施双玉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民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书、证据卷三卷共260页。
3.随案移送物证塑料箱1个、帆布包1个、迷彩衣2件、橡胶手套2双、摩托车1辆、刀子2把、铁棍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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