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傈僳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51973********,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傈僳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51977********,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傈僳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76********,大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3********,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傈僳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58********,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泸水县**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男性,傈僳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90********,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排**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傈僳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94********,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刘某某、蔡某乙、蔡某甲、段某某、和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5月初到重庆找被告人刘某某看病时,刘某某告知需要穿山甲甲片入药,杨某乙于2019年5月下旬请被告人蔡某乙帮忙购买穿山甲甲片,蔡某乙向被告人和某某购买了一市两的穿山甲甲片后根据杨某乙的指示交由他人带回昆明转交给杨某乙,后杨某乙将部分穿山甲甲片通过邮寄及随身携带的方式至重庆交刘某某入药。在看病过程中,刘某某请杨某乙帮忙购买穿山甲甲片用于自身治病。杨某乙于2019年6月17日又请被告人蔡某甲帮忙购买穿山甲甲片,蔡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购买了二市两的穿山甲甲片后根据杨某乙的指示交由被告人段某某并由段某某直接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刘某某。段某某将17片穿山甲甲片通过顺丰快递寄给刘某某,并将剩余的12片穿山甲甲片存放于住处。2019年6月21日刘某某取快递时被民警查获。杨某乙于2019年6月19日得知寄给刘某某的穿山甲甲片被查扣后,又于当日将第一次购买用剩余的28片穿山甲甲片通过中通快递寄给刘某某。案发后,在被告人杨某乙家中查获穿山甲甲片2片,在段某某住处查获穿山甲甲片12片。
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来源于中国穿山甲,该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
本案中,被告人和某某、杨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药材摊位,二人共同收购、出售的穿山甲甲片查获的经清点共计59片,鉴定价值共计7796元。被告人杨某乙收购、运输的穿山甲甲片查获的经清点共计59片,鉴定价值共计7796元。被告人蔡某乙收购、运输的穿山甲甲片查获的经清点共计30片,鉴定价值共计2018元。被告人蔡某甲收购的穿山甲甲片查获的经清点共计29片,鉴定价值共计5778元。被告人段某某运输的穿山甲甲片共计17片,鉴定价值共计3264元。刘某某指使杨某乙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共计59片,鉴定价值共计7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和某某、杨某甲、蔡某乙、蔡某甲、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杨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和某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蔡某乙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杨某乙、蔡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甲、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蔡某甲、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段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4月20日
附:
被告人和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依次为:01398869****、013988690715、1308537****、019112194976、018008862198、013988649520、018669240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十一张。
3.被告人和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蔡某甲、蔡某乙、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