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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83号

被告人和某某(绰号“三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肥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江永县**镇**村**号。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绰号(“肥三”),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江永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高某乙、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0日、5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11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高某乙、高某甲在我市***镇新***公寓一楼开设赌场,以玩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并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盈利。被告人和某某作为股东负责该赌场的经营管理,被告人高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高某乙负责为赌博提供场所。2018年11月11日晚上10时40分,该赌场在经营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高某甲及赌客黄某某、阮某某等人,缴获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2904元某某作案工具扑克牌、赌桌等物品,在我市横栏镇**村**公寓附近抓获被告人和某某。同年12月10日下午4时许,民警在我市***镇***花地附近抓获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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