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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受贿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和某某,曾用名“和春红”,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4********,纳西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云南省**党委委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丽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和丽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和某某先后担任云南省**党委委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领导职务。和某某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期间,利用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轿车一辆、1900澳元及现金人民币共计127.5万余元:

一、收受和某甲轿车一辆及贿赂现金70万元

1、2003年,被告人和某某将**与**监狱合作的“丽江**宾馆”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给了和某甲。事后,和某甲将他人以7万元抵账给和某甲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送给和某某。和某某于2005年将该车辆变卖。

2、2006年至2011年期间,和某甲获得**“某甲小区第一标段建筑工程”、“**总监区生产大厂房建筑工程”、“**生产车间建筑工程”、“**指挥中心”、“**职工餐厅”、“**职工周转房建筑及装修工程”、“某乙小区一标段建筑工程”、“**商务中心建筑工程”等建设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和某某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收受和某甲送给的现金共计15万元。

3、2007年,和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和某某在**相关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的帮助,送给和某某现金5万元。

4、2011年,通过和某甲的从中撮合,在被告人和某某等人的协调帮助下,**将准备开发的“**四季”小区房地产项目直接转让给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和某甲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获取了500万元的介绍费,和某某事后两次收受和某甲送给的现金共计50万元。

二、收受杨某甲贿赂现金15万元

1、2006年,通过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杨某甲获得 “某甲小区”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事后,被告人和某某收受杨某甲送给的现金2万元。

2、2010年,通过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杨某甲获得 “某乙小区”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和某某收受杨某甲分两次送给的现金共计10万元。

3、2015年,杨某甲为了让被告人和某某在某乙小区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质保金退还一事上给予帮助,送给被告人和某某3万元。

三、收受刘某某贿赂现金5万元

2010年,刘某某获得“某乙小区”第四标段建筑工程。工程期间,被告人和某某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四、收受杨某乙贿赂现金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帮助下,杨某乙获得了“**总监区穿衣带帽项目及分监区大门及围墙和外墙涂料”建筑工程、“**新建监舍楼项目”建筑工程、某乙小区第三标段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建筑工程。在2008年至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和某某收受杨某乙送给的现金共计5万余元。

五、收受和某乙贿赂现金2万元

2010年,在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帮助下,**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某乙小区一、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之后,和某某收受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某乙送给的现金2万元。

六、收受洪某甲贿赂现金2万元

2010年,洪某甲获得某乙小区第二标段建筑工程。洪某甲为了感谢和某某在工程发包过程中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和某某2万元。

七、收受廖某某贿赂现金15万元

2011年至2013年,在廖某某租赁和改扩建**古城停车场及周围铺面房、相关土地的过程中,被告人和某某在租期延展、保证金缴纳、租金数额等方面给予承租人廖某某帮助。和某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收受廖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

八、收受张某某贿赂现金7万元

1、2014年,张某某为感谢和某某在 “**商务中心”(现名“**KTV”)配套消防工程发包过程中的帮助,送给和某某4万元。

2、张某某在租赁“**商务中心”经营“**KTV”期间,分别于在2015年、2016年、2019年春节期间,三次送给和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九、收受华某某贿赂现金2.5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华某某获得“**指挥中心大楼室内双飞粉及乳胶漆装饰工程”、“**原办公楼室内双飞粉及乳胶漆装饰工程”、“某乙小区室内双飞粉工程”。和某某在2010年、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三次送收受华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2.5万元。

十、收受王某某贿赂现金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被告人和某某的协调,王某某获得了“**指挥中心”、“**职工周转房”、“**原办公楼”、“新建男监舍”等太阳能销售安装工程以及其他零星的监房钢门、围墙刀刺网制作安装工程。和某某在2010年、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两次收受王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2万元。

十一、收受洪某乙1900澳元

2007年,洪某乙向**销售了瓷砖、石材、洁具等建材。为感谢和某某的协调,在2007年5月2日,被告人和某某前往澳大利亚考察前,洪某乙在昆明送给和某某1900澳元(按照当日中行折算价,折合人民币12103.95元)。

十二、收受和某丙现金2万元

2010年,在和某某的协调下,和某丙获得向**销售建筑钢材的供货业务。和某某于2010年收受和某丙送给的现金2万元。

    被告人和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退还杨某甲18万元,并于2019年8月21日主动至中共丽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丽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被调查期间退赃受贿赃款共计1158100.91元。杨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将和某某投案前退还的18万元退赃至丽江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两条、酒两瓶、退赃款1338100.91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项目合同、施工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杨某甲、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轿车一辆、人民币共计12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和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爽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活页一套。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款赃物(详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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