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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67号

被告人呼某甲(曾用名呼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家属院(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呼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K号长城牌旅行车,沿本市碑林区建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艺路十字向北右转时,适逢被害人朱某某由东向西经过人行横道,被告人呼某甲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其车前部右侧与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呼某甲血醇浓度为192.21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

2.报案材料;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供述;

5.被害人陈述;

6.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6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呼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539****;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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