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路**栋**,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呼某甲,女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5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村**。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不具备深圳市入户条件的周某某因急于解决子女就读问题想把户口尽快迁至本市后,联系被告人呼某甲,商量通过假结婚的方式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本市(因深圳市需结婚2年后才能申请夫妻投靠落户),并要求周某某支付一定的费用。2018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呼某甲的要求,收取了周某某及随迁子女的个人证件资料交给被告人呼某甲,被告人呼某甲则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办证人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深户呼某某的个人资料为周某某办理了包括假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441402-2016-000615,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颁发)、假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440303-2019-001826)等一套落户、拆户所需假证明材料。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被告人呼某甲的通知后,携带假证明材料(结婚证字号J441402-2016-000615,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颁发)带领周某某办理了申请夫妻投靠落户。2019年1月,周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陪同下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将户口成功迁至呼某某的户籍内。2019年5月,周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陪同下持假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440303-2019-001826)至本市华富派出所成功办理拆户手续。经统计,周某某共支付被告人王某某2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呼某甲转账1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呼某甲支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9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呼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个人活期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周某某入户申请审批表及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呼某亭、黄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经查无周某某与呼某乙的结婚登记记录的复函。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呼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呼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5999601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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