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镇*嘎查*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某某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3时10分,被告人人呼某某醉酒驾驶宁A**号美亚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杭某某*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快餐门前时, 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后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呼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巴特尔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呼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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