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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格孟乡格孟**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某某涉嫌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呷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呷某某供述其在16年前从青海籍男子洛某某(音译,已死亡)处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步枪、65枚弹药,购买枪支后将枪支弹药藏至家中,直至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消耗子弹3发,其中两枪为试枪,另外一只用于打狼,后一直将枪支藏匿于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呷某某持有的小口径枪支一把,子弹62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仁青多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呷某某现羁押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本案随案移送小口径枪支一把,子弹50发(本案中由侦查机关扣押子弹共62发,其中送检鉴定使用12发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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