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0********,藏族,小学,牧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德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德格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有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贡日扎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七、八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贡某某在被告人呷某某处购买了一辆面包车,欠呷某某16000元钱人民币,后来有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呷某某在**寺庙附近遇见贡某某,被告人呷某某让贡某某还钱,贡某某因没有钱,就提出用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抵账,被告人呷某某同意后,贡某某将枪支交给呷某某非法持有。被告人呷某某于2020年9月5日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弹的非军用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诉、枪弹检验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呷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呷某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慧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呷某某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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