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3********,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呷某某在被害人昂某某(呷某某的姐夫)位于道孚县**镇**路**巷**号住房西北侧空地处与被害人昂某某、所某某(呷某某的姐姐)就两家在孔色乡瓦依的草场纠纷一事发生口角后,呷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将所某某的背部,昂某某的腹部、右侧腰背部刺伤,闻讯赶来的亲属相某某、泽某某前来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相某某的右手掌被呷某某用刀划伤,之后呷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呷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16时许,在道孚县**乡**村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昂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所某某及相某某的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采集笔录,刀具情况说明,民事协议书,谅解协议书等;2、物证:刀壳;3、证人证言:相某某、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昂某某、所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被害人昂某某、所某某,证人相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现场提取血迹、物品DNA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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