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周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镇XX村委会XX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ll月份,被告人周XX以3000元租金承包XX村XX队的“XX”山场并栽种杉树,承包期限为26年。2017年,被告人周XX因为其儿子周YY(高位截瘫,晚期尿毒症)需要钱治病吃药,急等钱用,便自己携带油锯上山,另外还请了本队的村民李XX、刘XX等人上山进行砍伐,前后砍伐了2个月左右将山场砍完,雇请农用车将杉木运往南城XX、YY一带的锯板厂进行销售。
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金某某XX镇XX村“XX”山场被采伐杉木蓄积量为544.9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向金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等书证;2、证人周ZZ、李XX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滥伐本人栽种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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