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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黎某抢劫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黎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租住福建省长乐区**镇**村**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国家工作人员、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租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周某某经事先商量后,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酒店附近海滩,见曾某某、郭某某在海滩边散步,被告人黎某、周某某即持水果刀上前对曾某某、郭某某进行威胁,当场逼迫曾某某、郭某某交出手机和微信支付等密码。随后由被告人周某某持刀控制住曾某某、郭某某,被告人黎某用曾某某、郭某某的手机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共抢走曾某某、郭某某的人民币5100元。事后,被告人黎某、周某某对所抢钱款进行分赃后,用于挥霍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追回人民币1069元归还给郭某某。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乐区**镇**村的一间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在福州市马尾区**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告人黎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曾某某、郭某某以及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有关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10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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