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因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于2016年被潼南区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于2019年1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被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被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春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租住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梦实,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为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琪,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户籍登记为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夏某某、柯某某、黄春源、宋某甲、陶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海、李某甲、夏梦实、陈某甲、胡琪、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27日、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以被告人周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李海、胡琪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潼南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一) 2016年10月27日凌晨23时许,吉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与刘某某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湖路470号“撮一顿”烧烤店吃完烧烤离开时在烧烤店内碰到同在吃烧烤吴某某等人,因吴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吴某某便邀刘某某过去喝酒,刘某某未答应就离开了,吴某某便朝刘某某扔了一个酒杯并打中其头部,吉某某认为刘某某当着自己面被人欺负,自己很没有面子,于是便电话邀约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柯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帮忙打架,后夏某某、柯某某邀约黄春源(已被行政处罚)、徐某甲(已被行政处罚)赶至现场与吉某某碰头后,吉某某向夏某某等人指明了吴某某等人,后吉某某、夏某某、黄春源等人与吴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最终导致吴某某一方的马某甲、张某甲受伤。
(二) 2017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周某将陈某乙带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江城丽都门口进行殴打,随后又电话叫来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已被行政处罚)、李某乙等十余人,并电话命令陈某甲(已被行政处罚)、李海(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半小时内将黄某甲找出来带至江城丽都,陈某甲、李海等人接到周某电话命令后,先打电话哄骗黄某甲出门,后驾摩托车将黄某甲带至江城丽都大门口。在江城丽都小区大门外的路口,周某当着十余人的围观,以扇耳光、用脚踢的方式对黄某甲进行随意殴打并逼其下跪,并逼迫黄某甲当众脱光外裤及内裤,暴露了自己的生殖器及臀部,在黄某甲脱下外裤及内裤的过程中,周某还用树枝条抽打黄某甲的大腿等部位。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 2018年11月10日晚上,周某(已被行政处罚)与李某丙故意从缪斯员工通道进入酒吧,并与阻拦他们进入的酒吧工作人员杨某甲发生推搡。后在酒吧经理协调下,周某与李某丙从员工通道进入了酒吧,并于B02卡座坐下。随后李海(已被行政处罚)、李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宋某甲(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也陆陆续续进入酒吧并分散坐在周某临近的几个卡座。接着该伙人中有人不时扔砸酒瓶。约晚上10点左右,周某带着李海、李某甲、宋某甲等人绕着酒吧寻找杨某甲,没有找到后在回自己卡座途中,周某等人开始扔砸手中的酒瓶,回到自己的卡座后,又继续扔砸卡座上的酒杯酒瓶并站到沙发上跳舞、吼叫。随后周某等人离开了酒吧。
(四)2018年11月25日晚上,周某过生日宴请夏某某、黄春源等人吃饭,饭后周某又邀约夏某某、黄春源、夏梦实、宋某甲、李海、李某甲、陈某甲、胡琪等十余人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隆鑫中央大街蓝调酒吧喝酒。期间,周某上厕所时与他人发生摩擦,后周某到蓝调酒吧大厅舞台上关闭了音响并拿起话筒谩骂。随后酒吧老板周某甲等人出面劝解,韦某某便指引周某甲到了666包房外并为其指认了周某上厕所时遇到的男子。夏某某、周某等人也先后跟随找到了666包房门口。接着,周某先在666包房门口对包房内的人员进行辱骂并向对方吐口水,周某甲等酒吧工作人员一直在旁劝阻但无效,随后周某、夏某某、柯某某、黄春源、李海、李某甲、李某乙、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胡琪、陶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人也先后冲进包房内,采用扔啤酒瓶乱砸、用灭火器击打、刀捅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包房内人员进行殴打,致包房内的向某某、李某丁、龙某某、周某乙、杨某乙受伤。2018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丁、龙某某、周某乙、杨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二、聚众斗殴事实
因舒某某与陈某甲产生矛盾后双方约架,舒某某邀约了周某丙、陈某丙、黄某乙、宋某乙等人并准备有木棒等工具,陈某甲一方邀约了周某、夏某某、黄春源(已被行政处罚)、李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夏梦实(已被行政处罚)、宋某甲(已被行政处罚)、李海(已被行政处罚)、胡琪(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也准备了木棒、砍刀等工具。后双方在聚集过程中被人举报,因被民警驱散而未能发生斗殴。在散逃过程中,舒某某等人驾车遇到黄春源驾驶的紫色轿车后发生驾车追逐,致黄春源所驾驶的车子撞停在路旁土包上,后黄春源等人弃车逃跑。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8年7月,宋某甲以其在潼南区柏梓镇水巷子易某某家所开茶馆内打金花被打了假牌为由向茶馆老板易某某索要钱财不成后,先是伙同余某某、杨某丙采取反复报警、在茶馆门前烧纸钱、用石头砸茶馆门帘等方式干扰易某某的茶馆经营,但易某某一直未妥协。后宋某甲见自己前述行为均未起到明显的效果,遂请周某出面解决,后周某邀约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驾车至柏梓易某某茶馆聚集,宋某甲、李某甲等人还进入茶馆内驱赶打牌人员,易某某见状害怕事情闹大影响生意以及危及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便在傅某某等人的撮合下,被迫答应给宋某甲八千元钱解决此事,后实际付给宋某甲现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折抵宋某甲在茶馆打算期间陆陆续续借款共2000元,并约定余下的2000元钱于2018年底付给。宋某甲将所得的4000元钱用于了个人日常吃饭、上网等开销。
另查明,黄春源、李海、李某甲、李某乙、胡琪还单独参与了三起聚众斗殴,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因卜某某(另案)同时和高某某、肖某某处男女朋友,高某某和李某戊等人就与卜某某和肖某某等人见面理论。在理论时,双方发生了推搡。后李某戊邀约徐某乙到场帮忙打架,徐某乙又邀约了黄春源,黄春源再邀约了李某甲和李某乙到场帮忙打架,对方卜某某也邀约了邱某某(另案)等人帮忙打架。随后双方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桥附近的马路边打群架,其中黄春源、李某甲、李某乙用拳头与对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黄春源的鼻子被对方划伤。经鉴定,黄春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 2017年12月8日,徐某丙与马某乙在QQ电话上发生口角,陈某丁(另案)帮徐某丙骂,周某丁(另案)帮马某乙骂,陈某丁与周某丁因而产生矛盾并约架。2017年12月9日晚上,陈某丁与周某丁再起争执后约定到潼南江北夜市斗殴。周某丁邀约了石某甲(另案)帮忙打架,石某甲又邀约了他人参与斗殴并准备了砍刀和木棒等打斗工具。黄春源也被邀约到夜市帮忙打架,黄春源又邀约了李海到夜市打架。同日晚,周某丁、石某甲等人与陈某丁、许某某(另案)等人在潼南区江北夜市碰面后发生互殴。李海、黄春源伙同周某丁等人持械一起追打陈某丁、许某某等人,致许某某轻伤二级。其中,李海用拳头殴打了对方人员,黄春源参与了追赶但未与对方人员接触打斗。
(三) 2018年10月27日凌晨,廖某某(另案)与自己的前女友阿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时和阿某某一起的张某乙看见其在哭,张某乙就拿过电话与廖某某相互辱骂,后双方又电话约架。于是廖某某邀约周某丙(另案)、胡琪等人到潼南隆鑫中央大街环球一号楼下帮忙打架,廖某某一伙人到达潼南隆鑫中央大街后,在路边将花台围栏铁条掰下来、把用于撑树子用的木棒掰下来作为打架工具。当日凌晨3时许,廖某某、胡琪等人在潼南隆鑫中央大街环球一号楼下看见张某乙一方的人,双方争执几句后发生了打斗。胡琪伙同廖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条、木棒等工具对张某乙、滕某甲、滕某乙、杨某丁进行殴打,致张某乙、 滕某甲、杨某丁轻微伤,滕某乙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
2.证人米某某、张某丙、石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龙某某、李某丁、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李海、胡琪、李某乙、王某某、侯某某、柯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周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李海、胡琪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潼南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夏某某、黄春源、李某甲、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李海、胡琪、李某乙、王某某、侯某某、柯某某、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春源、李海、李某甲、李某乙、胡琪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李海犯聚众斗殴罪时均未成年,对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李海犯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黄春源、李某甲、夏梦实、宋某甲、陈某甲、李海、胡琪、王某某、侯某某、李某乙、陶某某、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夏梦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黄春源、胡琪、李海、李某甲、李某乙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夏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王某某、柯某某现羁押在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春源、夏梦实、宋某甲、李海、胡琪、侯某某、李某乙、陶某某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提讯证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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