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40号
被告人周魏,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苏泰兴人,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街道**村**组**号。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魏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周魏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进行招嫖。19时30分许,周魏与被害人韩某某进行了联系,并将其带至自己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浪琴湾小区13号楼1单元2层的10202房间的租住处发生性关系。期间,周魏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周魏通过扼颈方式致韩某某死亡。
次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魏前往位于未央路凤城五路十字西北侧的未央工业品市场购买了钢锯及收纳箱,并返回自己住处欲进行分尸,其将被害人尸体左膝关节处锯开一创口后停止。被告人周魏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于2018年2月9日8时至2月11日19时期间,使用被害人手机中微信与被害人的朋友聊天,试图拖延时间。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周魏携带被害人手机乘坐高铁潜逃回江苏泰兴。2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的朋友寻至浪琴湾小区,查看监控后发现被害人生前行踪并报警,民警在周魏租住的浪琴湾小区13号楼1单元2层的10202房间内发现韩某某尸体。经鉴定,死者韩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年2月12日7时30分许,民警在江苏省泰兴市**街道**村**组**号周魏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被害人三星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物证;4.提取笔录;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7.书证;8.电子数据;9.视听资料;10.辨认笔录及照片;1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代检察员:贾少勋
2018年9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魏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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