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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暂住四川省通江县****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27日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9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部县城内步行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急诊大楼外人行道路面摩托车临时停放点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川R7CM17蓝色嘉鹏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阆中市城区内步行至阆中市人民医院七里院区大门口外道路时,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川R6AH63红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

2019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阆中市城区内步行至阆中市人民医院古城院区大门口人行通道附近时,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川H9G635红色铃木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这两辆摩托车先后骑行至阆中市七里工业园区阆中市汇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托运至成都销赃。

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盗红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和红色铃木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合计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阆中市张飞北路外贸茶楼附近人行道处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而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斌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在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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