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严某某等11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1486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2015年6月19日因赌博、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严月”,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11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4月2日因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龙琪,曾用名梅林鹏,绰号“鸭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巷**号。2017年7月7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鲜某甲,曾用名鲜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2010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2月24日因吸毒被仪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10月1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谯某甲,曾用名谯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玉凡,曾用名周刚,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14年4月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1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鲜某丙,绰号“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庆,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2013年2月20日因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1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玉凡、谯某甲、鲜某丙、王某甲、何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庆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从小认识并经常纠集在一起。2018年以来,周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等方式敛财。其成员相对固定,通过对所带领的“小弟”的管理,逐渐形成以周某为首,任龙琪、严某某及被告人鲜某甲、周玉凡、谯某甲、王某甲、鲜某丙、杨某乙(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部县东坝镇及大堰乡等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2018年5月21日晚,被害人杨某甲、吴某某、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人从南部县东坝镇回大堰乡,途中因琐事与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发生矛盾。后何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并抓扯起来,徐某某见状便在自己的货车上拿出一把扳手问吴某某等人是不是要打架,吴某某见状也从自己的车上拿出两根钢管,并交给杨某甲一根,吴某某打了徐某某一棒之后,徐某某就跑了,吴某某和杨某甲便去追打徐某某,后徐某某跳草丛里面逃脱吴某某和杨某甲的追打。吴某某和杨某甲返回后看见徐某某的货车停在路边,便用钢管砸烂了徐某某货车的挡风玻璃。次日,何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出面“解决”事情,周某遂邀约被告人任龙琪、周玉凡到场。周某联系上杨某甲后,将其带至东坝镇林家垭客运站,任龙琪、周玉凡、徐某某等人对杨某甲实施了殴打,并要求其联系吴某某、陈某甲到场。下午13时许,上述人员将杨某甲带至“木子约”茶房。任龙琪等人联系被告人严某某、鲜某丙及被告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到场。到场后,任龙琪等人安排鲜某丙、杨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到谯某甲家拿出刀具赶到现场。后吴某某、陈某甲在东坝镇“鑫港”商务会所等待,周某与上述人员一路将杨某甲带至该茶房,之后,对吴某某、陈某甲、杨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并索要“赔偿”。期间,任龙琪、杨某乙等人对吴某某进行了殴打。上述被告人先后从吴某某处敲诈2000元(人民币,下同),从陈某甲处敲诈10000元(现金5000元,欠条5000元),从杨某甲处敲诈5000元。敲诈得手后,经周某等人安排,对赃款进行了分配。

二、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找到被害人王某乙,因之前发生纠纷时王某乙在场,周某再次向其实施敲诈。周某叫上被告人任龙琪、周玉凡、徐某某、鲜某丙及周某某到大堰乡爱情岛酒店后叫王某乙出来解决问题。周某以王某乙当天晚上在场为理由叫王某乙赔钱,王某乙不同意,徐某某便上前打了王某乙一耳光。经周某决定,王某乙委托其弟取款5000元后离开现场。后所得赃款被上述参与人员分配。

三、2018年5月25日前后一天,被告人周某找到被害人陈某乙,再次以陈某乙在场的名义向其敲诈。周某联系被告人任龙琪、徐某某并在南部县大堰乡“龙湖渔港”饭店找到陈某乙。陈某乙便请周某、徐某某、任龙琪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周某便以当天晚上陈某乙在场为借口,叫陈某乙赔钱,并说陈某甲、吴某某、杨某甲每人赔了钱并且杨某甲和吴晓阁还挨了打的,以此威胁陈某乙。后经中间人汪某某和敬某某的调节,陈某乙向徐某某“赔偿”4000元,周某、任龙琪共分得2000元。后经周某决定,剩余的2000元分配给周玉凡、严某某。

四、在2018年5月22日陈某甲被敲诈时向徐某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未付,后被告人何某某先后找陈某甲收取了3、4千元未告知徐某某。之后,徐某某多次向陈某甲收款。陈某甲称该款已付并找吴某某澄清此事。2019年8月份的一天,吴某某找到被告人鲜某甲,鲜某甲叫来被告人周某、任龙琪、王某甲等人前来处理此事。到场后,陈某甲说钱已经给付,当时徐某某不承认自己收了钱。周某认为徐某某从中作梗,便与任龙琪、王某甲等人将徐某某带至东坝镇东坝镇加油站附近的教练场,对徐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让徐某某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后周某、任龙琪等人收取部分赃款。

五、2018年8月2日晚,被害人陈某甲与杨某甲在大堰乡“唱响时光”KTV喝酒时发生争执,陈某甲并打了杨某甲。被告人周某从杨某甲处知晓后,联系被告人严某某、鲜某甲到场,称可以借机找陈某甲敲钱。后严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乙、谯某甲等人,鲜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场。上述人员聚齐后在该酒吧一房间喝酒,严某某等人在包间内对陈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并让杨某甲提出“赔偿”要求。杨某甲遂向陈某甲提出赔偿20000元。后周某等人因其他事宜与酒吧老板发生纠纷,故陈某甲未给付。

六、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联系被告人严某某、鲜某甲,称前一天晚上为解决被害人杨某甲和陈某甲的纠纷未果。三人商议找到杨某甲和陈某甲以 “出场费”的名义实施敲诈。后周某、严某某、鲜某甲等人到了大堰乡一饭店内,并叫陈某甲和杨某甲到场,二人到场后,周某等人对其实施威胁,并从二人处敲诈现金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任龙琪、鲜某甲、周玉凡等人先后多次向被害人姜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敲诈数千元。

七、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任龙琪联系到被告人黄庆,让黄庆帮忙联系购买9700元的冰毒,后黄庆联系邱某某(另案处理)并购买了冰毒。因冰毒掺假,任龙琪便邀约被告人鲜某甲、严某某三人驾车一起到了成都并找到黄庆。当日下午14时许,四被告人找到邱某某后,将邱某某控制,并由鲜某甲驾车将邱某某带回东坝镇。到东坝镇高速路出口处时,被告人周某到场给付过路费后,再次到任龙琪老家,周某、鲜某甲、严某某便用木凳、木棍、拳头等工具对邱某某实施了殴打,并将邱某某的电话没收,不准邱某某与外界联系。将邱某某羁押至9月15日下午,在他人代为赔偿15500元后,将邱某某放回。当晚,任龙琪给周某600元“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周玉凡、谯某甲、鲜某丙、王某甲、何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周某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凡、谯某甲、鲜某丙、王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第五起敲诈陈某甲的犯罪事实中,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黄庆以拘押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周玉凡、谯某甲、鲜某丙、王某甲等人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刑罚。被告人严某某、周玉凡、黄庆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任龙琪、严某某、鲜某甲、周玉凡、鲜某丙、王某甲、何某某、徐某某、黄庆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谯某甲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8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