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夜,被告人周某某至当涂县**镇**小区**村**栋**室,破坏防盗窗进入秦某某家,在二楼卧室内窃取一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154.6元。周某某于当日将黄金手镯销售至**镇**路**首饰加工店,得款4596元。
2.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至当涂县**镇**小区**栋**室,撬开防盗门,进入赵某某家,在卧室内窃取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块挂表。继而周某某撬开保险柜,没发现财物后离开。因黄金戒指和挂表资料不全,未予价格认定。
3.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当涂县**镇**商业街,进入**烤鱼店,窃取现金人民币30元,价值人民币42元的黄南京(硬盒)香烟2包,以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因资料不全,未予价格认定。
4.2020年9月10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当涂县**镇**大街,翻窗进入**龙虾店,窃取硬中华香烟13包,软中华香烟11包,黄南京香烟9包,以及现金人民币400元。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1489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71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平板电脑;2.书证:受案登记表、销售凭证、收购记录等;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金凤缘珠宝广场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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