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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572号

被告人周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2011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浙江路1号恩珀皮草店盗窃两件山羊皮男士皮衣。

2.2017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浙江路2号美美蒂芙尼服装店盗窃山羊毛、山羊皮皮毛一体男士皮衣一件,绵羊皮带整貂夹层男士皮衣一件,银狐毛女士服装一件。

3.2017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浙江路8号爱暖仕服装店,盗窃一件山羊皮男士皮衣,两件绵羊皮男士皮衣。

4.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四川路9号牧王服装店,盗窃山羊皮男士皮衣两件。

5.2018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浙江路6号王牌鹿服装店,盗窃绵羊皮男士皮衣两件。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所盗部分衣物市场价值为13120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海宁皮革城内被群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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