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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覃某某等33人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5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壮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3231999********,壮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塘厦镇**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甘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路**楼上出租屋**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段**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舒婷,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东娥,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布**巷**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街**巷**号**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思,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居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居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壮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巷**号**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镇**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路**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本市**镇**路**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覃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梁舒婷、李东娥、贾某某、黄思、蒋某某、柳某某、韦某某、刘某乙、程某某、周某乙、叶某甲、郭某某、秦某某、莫某甲、谢某某、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本市塘厦镇等地,以出租屋为据点,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信手段,通过交友、网恋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财物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后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周某某

2017年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塘厦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赵某某、庞某某、邓双祥、王某乙、陈某某、卢某某,后通过网恋或交友的方式取得赵某某等人的信任,编造家人和自己生病、还贷款等理由骗得赵某某约60000元、骗得庞某某51690元、骗得邓双祥600元、骗得王某乙200元、骗得陈某某700元、骗得卢某某400元,用来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覃某甲

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覃某甲在本市塘厦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胡某某,后以女性身份取得胡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胡某某25730元,用来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3杨某甲、黄某甲

1、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塘厦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谭某某,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谭某某的信任,编造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谭某某911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塘厦使用QQ、微信添加被害人覃某乙,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覃某乙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覃某乙99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四)甘某甲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甘某甲在本市塘厦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周某乙、叶某乙、莫某乙,在取得周某乙等人的信任后,编造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周某乙3800元、骗得叶某乙1800元、骗得莫某乙14285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5刘某甲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塘厦镇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李某乙,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李某乙的信任,编造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李某乙22411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6王某甲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塘厦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余某某,后以女性身份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余某某信任,编造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得余某某6048元用于日常花销。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七)梁舒婷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梁舒婷在本市塘厦镇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曾某甲,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曾某甲的信任,编造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曾某甲56588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八)李东娥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东娥在本市塘厦镇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刘某丙,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刘某丙信任,编造自己生病或家人去世等理由骗得刘某丙约585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九)贾某某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大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王某丙、谭某丙,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王某丙、谭某丙的信任,编造把别人笔记本弄坏需要赔偿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王某丙15000元、骗得谭某丙110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10黄思、蒋某某

1、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思在本市大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张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张某某56420元用来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4年开始,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大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唐某某,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唐学文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或弄坏别人电脑需要赔偿等理由骗得唐某某195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11柳某某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柳某某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添加位于本市塘厦镇的被害人李某丙,在取得李某丙的信任后,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李某丙49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二)韦某某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廖某甲,后以女性身份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廖某甲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廖某甲4502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三)程某某、刘某乙

1、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曾某乙,在取得曾某乙的信任后,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曾某乙66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戊,后以女性身份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刘某戊的信任,以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刘某戊45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四)叶某甲

2014年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在本市厚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罗某某、李某丁、曾某丙,后通过网恋、交友等方式取得罗某某等人的信任,编造自己或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得罗某某1900元、骗得李某丁3000元、骗得曾某丙36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或自己花销。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五)周某乙、郭某某

1、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乙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先后添加被害人陈某乙、黎某某,后以女性身份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陈某乙、黎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陈某乙2800元、骗得黎某某95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厚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柯某某、张某乙、林某某、陶某某、陈石松,后以女性身份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柯某某等人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柯某某3798元、骗得张某乙1000元、骗得林某某900元、骗得陶某某1100元、骗得陈石松22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六)秦某某、莫某甲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添加位于本市塘厦镇的被害人王某某,后以女性身份取得王某某的信任,编造被狗咬的理由骗得王某某50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甲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姜某某,后通过网恋的方式取得姜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姜某某127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十七)梁某乙、谢某某

1、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梁某乙在本市厚街镇等地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先后添加被害人李某戊、甘某乙、陈某丙,在取得李某戊等人的信任后,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李某戊4499.99元、骗得甘某乙6500元、骗得陈某丙715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2、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厚街镇使用微信先后添加位于本市凤岗镇的被害人廖某乙以及被害人覃某某,后以女性身份取得廖某乙、覃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得廖某乙7200元、骗得覃某某2900元用于购买太阳神产品。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梁某丙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周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覃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梁舒婷、李东娥、贾某某、黄思、蒋某某、柳某某、韦某某、刘某乙、程某某、周某乙、叶某甲、郭某某、秦某某、莫某甲、谢某某、梁某乙无视国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周某某、李东娥、梁舒婷、黄思诈骗数额巨大,覃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甘某甲、蒋某某、梁某乙、周某乙、莫某甲、谢某某、杨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柳某某、刘某乙、程某某、韦某某、叶某甲、郭某某、秦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李东娥、梁舒婷、黄思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对覃某甲、贾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对刘某甲、甘某甲、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梁某乙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对周某乙、莫某甲、谢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对杨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柳某某、刘某乙、程某某、韦某某、叶某甲、郭某某、秦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等二十三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一百零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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