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6********,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楼**房。2015年6月10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遵义市新蒲新中街道办**村**组采取撬开窗户的方式翻窗进入被害人秦某甲家中开的杂货店,将杂货店内oppo牌手机一部、香烟及600元现金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OPPO牌手机价值550元、香烟价值3242元。

破案后,涉案手机及部分未灭失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书证:涉案手机、香烟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陈某某、秦某乙、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