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6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11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到肥东县**镇**大厦**楼**网咖,盗窃该网咖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箱内的一个影驰牌显卡、一个影驰牌内存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80元。
2020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网咖,使用起子,盗窃网咖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箱里的一个英特尔CPU、一个显卡、两个内存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元。
2020年8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合肥市经开区**路**网咖,盗窃该网咖内的两台电脑主机箱(分别含英特尔牌CPU处理器、华硕牌主机、华硕牌显卡、金士顿牌内存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释放证明、归案经过、送货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说明、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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