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周长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1994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长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周长锋在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1204号附近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川A*****福特牌汽车右后门玻璃砸碎后,盗走杨某某放于车内的一个双肩背包及包内的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2020年7月2日,周长锋在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的暂住地被挡获,供述笔记本电脑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双肩包已丢弃。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长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长锋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长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长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周长锋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长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长锋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2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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