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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长春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长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修车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长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长春在平江县境内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乙、易某某、吴某甲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下午,吴某乙联系被告人周长春求购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放在平江县长寿电站前一台轿车的挡风玻璃处并通知吴某乙,将毒品贩卖给了吴某乙;

2、2020年4月25日晚上,吴某乙联系被告人周长春求购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放在平江县长寿镇新金尔嘉超市门口一台面包车的车胎上,并通知吴某乙,将毒品贩卖给了吴某乙;

3、2020年6月28日晚上,易某某与吴某甲一起到被告人周长春家中找其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了100元给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贩卖了一小袋毒品冰毒给易某某、吴某甲,两人在周长春家中将毒品吸食完后觉得少了,又微信转账了300元给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又贩卖了一小袋毒品冰毒给易某某、吴某甲,两人在被告人周长春家中将毒品全部吸食完;

4、2020年6月30日晚,吴某乙、吴某丙想购买毒品冰毒并找到了易某某,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长春确认其有毒品冰毒后,骑摩托车带着吴某乙、吴某丙到了平江县长寿镇移民村大菜园一处麻将馆,吴某乙、吴某丙微信转了400元给易某某,易某某一个人进入麻将馆找到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将一小袋约0.4克毒品冰毒以400元价格贩卖给了易某某,易某某将毒品在麻将馆门口交给了吴某乙、吴某丙。

2020年11月4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长春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易某某、吴某甲、吴某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长春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2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周长春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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