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区**村**号,现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路某出租屋。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17时,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市天河区沐陂路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香烟非法交易后,刘某某将装有30箱香烟的车牌号码为粤ARZ165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交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将车停至本市天河区沐陂西街停车场卸货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当场缴获香烟一批,其中车牌号为粤H80D98的面包车装有:芙蓉王(硬专供出口)牌香烟100条、中华(硬专供出口)牌香烟200条;车牌号为粤T759F3的面包车装有:芙蓉王(硬)牌香烟1199条、白沙(硬精品二代)牌香烟400条、双喜(硬金五叶神)牌香烟50条;车牌号为粤E618YT的面包车装有:红塔山(硬经典)牌香烟150条、白沙(硬精品二代)牌香烟350条、双喜(软)牌香烟1100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00条、玉溪(软)牌香烟50条;车牌号为粤A6B352的面包车装有:白沙(硬精品)牌香烟1000条、双喜(硬红枚王)牌香烟50条、中华(硬)牌
经鉴定,上述共计5747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6,3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香烟48条、红塔山(硬经典)牌香烟250条、利群(硬新)牌香烟250条、双喜(硬经典)牌香烟50条、南京(硬红)牌香烟100条;车牌号为粤ARZ165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装有:利群(硬新)牌香烟150条、白沙(硬精品)牌香烟150条。
1.缴获的卷烟、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盘5张。
3.缴获作案工具车牌为粤ARZ1651车辆1台、NOKIA手机1部、PHILIPS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缴获涉案卷烟5747条,现扣押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