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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街**路**号,住:瑞丽市**村**房。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在瑞丽市**路**号一出租房内将被害人万某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翡翠观音挂件盗走,12时许被害人万某某报案,13时许被告人周某将盗窃的黄金项链进行典当,得款8383元,17时许被告人周某准备将盗窃的翡翠观音挂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时被抓获。黄金项链及翡翠观音挂件已追回。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9611元,被盗的翡翠观音挂件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共计价格为11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各一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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