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吴中西路中医院等地,谎称自己可以帮忙承包医院废品收购、卫生间改造、电力运维、停车场、自动售货机等项目,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1.79999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承包医院废品收购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共107999.98元。
2.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承包医院卫生间改造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6万元。
3.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承包医院电力运维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10万元。
4.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承包医院自动售货机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共10万元。
5.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帮助承包医院停车场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钱某某、周某甲、胡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周某乙、彭某某、单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陈某甲、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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