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汤红艳,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网络,自己或诱使他人组建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发布虚构的“财改部爱我中华滴水成江”项目,谎称该项目系国家财改部的正规项目,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以投资人民币31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短期内回报316.8万元、缴纳66元银行卡流通费才能兑现316.8万元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投资加入该项目,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证,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冯某某、华某某、钱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计390余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手链、戒指、银行卡、手表、手机、汽车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目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被害人冯某某、华某某、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汤红艳提出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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