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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5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田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共同租住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房,二人合伙经营烤面筋摊。2013年11月18日15时许,罗某某独自到**街道办**村**市场附近摆摊,期间因争摆摊位与被害人赖某某、上官某甲两夫妇发生纠纷,罗遂让田某某回来协商解决此事。后黎某某(已判决)陪同田某某一同返回上述403房找到罗某某,并与罗一起前往**市场附近与赖某某夫妇协商摆摊问题,但遭到赖的拒绝。当日17时许,陈某甲(已判决)受田某某纠集来到**房帮忙解决摆摊问题。18时许,被害人上官某乙、上官某丙、陈某乙三人到赖某某夫妇摆摊位玩耍。田某某见状认为对方要打架遂纠集了黄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在田某某的指使下又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及余某某、韦某某(均已判决)。期间,陈某甲的朋友“王某某”、“学宽”(另案处理)路过403房时见陈某甲在该房,遂进入一同玩耍。当日22时30分许,赖某某等五人收摊驾驶小货车准备离开时,罗某某、田某某带领周某某及黎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余某某、韦某某、"王某某"、"学宽"共十一人分两路前后围住小货车殴打赖某某等五人,其中田某某持削面筋小刀,黎某某、黄某某持菜刀,陈某甲持木棍,李某某、韦某某、余某某持啤酒瓶。在打架过程中,田某某持削面筋小刀捅刺赖某某,致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赖某某系受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上官某乙、陈伟雄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等级为九级;伤者上官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伤者上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8年2月21日,周某某前往兴仁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威

2018年9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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