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轶群,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住宅区**区**栋**单元**室。2011年2月25日因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被处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轶群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周轶群因家中房屋买卖一事对其母亲邬某某(1940年**月出生)和房产中介陶某某产生杀念,遂从江西省南昌县携带菜刀两把、折叠刀一把、匕首一把、锤子一把等凶器来到本市西湖区。当日12时许,周轶群来到邬某某在本市西湖区**巷**楼**室,邬某某见周轶群便躲进厕所用背顶门,周轶群拿出一把菜刀敲碎门玻璃;强行进门后,周轶群拿刀朝其母邬某某颈部、头部砍杀,欲把其母头砍下;周轶群连砍杀数刀,并将其母邬某某砍杀在地;期间,邬某某用手挡刀并将周轶群推倒,周轶群倒地后仍砍杀其母头部数刀;邬某某挣脱爬起逃至二七南路铁路三村1栋乐贝尔幼儿园附近求救,路人见状报警。周轶群爬起欲追杀其母但不见邬某某踪影,便准备去杀房产中介陶某某,走至前桶巷2号楼门口被民警控制,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上述凶器。
经司法鉴定,邬某某因外伤致头、面部及右手多处皮肤裂创,以及右腕部裂创致尺动脉断裂、尺神经损伤,目前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劣迹材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邬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轶群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等笔录;8.现场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轶群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轶群持刀弑母,致母轻伤二级,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周轶群为杀陶某某,准备凶器,是犯罪预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轶群现羁押在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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