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9********,汉族,高中文化,**面馆老板,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告人周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5年7月1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翻窗进入本市雨花台区**街**号**苑**栋**单元**室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60元和圆形金币一枚。经鉴定,该金币价值为人民币4092元。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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