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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唐某某等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子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水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4月30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9年8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等五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子健唐某某本市花果园******单元,使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将****号被害人耿某某的房门打开,由唐某某望风,吴子健进入屋内,将2000多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二人将赃款分赃。

二、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曾某某本市花果园******单元,使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将****号被害人梁某某的房门打开,二人进入屋内,将一部小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65元)、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90元)及4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周某将赃物贩卖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将赃物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

三、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子健唐某某本市花果园******单元****,由唐某某望风,吴子健使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房门打开,将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吴子健离开时被回家的朱某某及其朋友发现,双方扭打后吴子健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交易明细;2、被害人耿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吴子健曾某某唐某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吴子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2019年8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唐某某周某吴子健曾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子健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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