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3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事先从被害人王某某母亲杨某某处窃得的王某某所经营的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店店面钥匙进入该店内,窃走柜台上储钱罐里的人民币(下币同)1300多元、吧台抽屉内100元左右和苹果6手机一部、koobee牌手机一部。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600元,koobee牌手机价值20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灵光
助理检察官:郭升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3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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