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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和、赖某某非法经营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74号

被告人周某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3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4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和、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9日开始至案发,淘宝商铺老板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和商定,由周某和负责帮何某某的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刷单),以提升其淘宝商铺的销量和信誉,何某某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付人工费给周某和,被告人周某和接单后与被告人赖某某合作,由赖某某组织其他刷手实施刷单行为;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7日,被告人周某和、赖某某以相同的手段,帮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东森印务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刷单),收取每件12元的人工费,虚假交易(刷单)额为62510元。经核算,周某和涉嫌非法经营额(刷单额)为24016713.16元,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额(刷单额)为221647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审核报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和、赖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的虚假数据信息在信息网络中散布,非法提升有关淘宝商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淘宝买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18年10月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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